1.【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2月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