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