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0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