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登记注册档案迁移调档操作办法
2023-08-23 11:25 来源: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企业迁移的痛点、难点、 堵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全盟范围内企业登记注册档案迁移调 档工作程序,优化企业迁移调档流程,压缩企业迁移调档办理时限,提升企业迁移调档便利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企业: 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市场主体其分支机构。
企业迁移: 指企业因其住所或类型发生变更,超越了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或登记管理权限;或者因企业经营发展需 要而自愿调整登记机关,导致登记机关的变更;但不包括因 行政区划调整、登记机关调整管辖等客观因素,产生的登记机关的变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锡林郭勒盟辖区内企业跨不同登记机关(盟、旗两级登记机关) 办理迁移调档。
二、材料规范
按照信息共享、减证便民的原则,企业申请迁移调档的,不再收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借助系统对企业登记信息 进行核验 ;仅向拟迁入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一份材料, 不再向迁出登记机关提交任何材料, 迁出登记机关所需迁移调档材料为《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和《准予迁入调档函》的扫描件, 由拟迁入登记机关共享。
三、 办理流程
(一) 申请人到拟迁入登记机关窗口提交《市场主体迁
移申请书》, 申请企业迁入。
(二) 拟迁入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迁入条件的 ,应当场向企业出具《准予迁入调档函》;不符合迁入条 件的 ,应当场向企业出具《不予迁入告知书》,说明不予迁入的原因; 情形复杂不能当场作出迁入决定的, 应当向企业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并书面告知企业。准予迁入调档的, 拟迁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借助市场监管系统内网邮件系统将《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和《准予迁入调档函》的扫描件发送至迁出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电子邮箱, 并电话告知企业迁移调档事宜。
(三) 迁出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收到告知后, 应当及时登录市场监管系统内网邮箱,接收并审查拟迁入登记机关发来 的企业迁移调档申请材料, 企业迁移调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迁出条件的, 应当场在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 迁出 ”模块中, 完成迁出登记程序; 不符合迁出条件的, 应当场向企业出具《不予迁出告知书》,说明不予迁出的原因;情形复杂不能当场作出迁出决定的, 应当 2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并书面告知企业。完成迁出登记程序的, 迁出登记机关应当自完成迁出登记程序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登记档案寄出。
(四) 拟迁入登记机关签收企业登记档案后, 应当审查企业登记档案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与迁出登记机关联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企业登记档案齐全的, 应当场在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 迁入 ”模块中, 完成迁入登记程序。完成迁入登记程序的, 迁入登记机关应当日通知企业办 理变更(换照)登记 ,同时将《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和《准予迁入调档函》 一并归入企业变更(换照) 登记档案。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沟通协调。 各地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指定专职人员负责, 确保企业迁移调档便利化举措尽快落地见效。各地局登记部 门要坚持责任导向, 增强落实改革任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加强协同配合, 增强工作合力, 建立畅通高效的联络协调机制。
(二) 强化政策宣传, 加大培训力度。 各地局要扎实做好企业迁移调档宣传和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窗 口以及报纸、互联网和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和办事途径,积极引导办事群众进一扇门, 提交一份材料, 完成企业迁移调档之事,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和享受企业迁移调档改革的便利,加强工作人员培训, 确保业务人员熟练掌握企业迁移调档流程及材料提交规范, 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三) 强化监督检查, 健全评价机制。 各地局不得私设企业迁移前置条件,不得“ 体外循环 ”为企业迁移增设门槛。盟市场监管局将对企业迁移调档超时办理情况进行监测, 监测企业迁移调档过程中超时办结情况或推诿拖延办理现象;被举报投诉的,经核查属于登记机关责任的,按照行风建设存在问题进行处理上报,形成警示震慑 ,加强监督结果运用,提升企业迁移调档服务质量。各地局应当积极收集分析企业 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并及时将企业迁移调档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上报盟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