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游戏印发《锡林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6760-1/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 | 信息分类:地方政策法规 \ | ||
概述: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游戏印发《锡林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5-05-0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5-05-09 10:46:57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有关单位:
? ?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现将《锡林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9日
锡林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
为全面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2022-2025)》《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锡林郭勒盟城镇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23-2025年)》《锡林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锡林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4-2035年)》,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三年的建设,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构建形成以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为补充,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计划2025年底完成公用充电桩237个,专用充电桩79个(出租车专用充电桩24个,物流专用充电桩55个);2026年底完成227个公用充电桩;2027年底完成245个公用充电桩,78个专用充电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科学控制发展规模,做到适应发展、适度超前。
(二) 坚持统筹实施。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建设场地类型、权属和充电桩使用范围等因素,分批分类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坚持统一管理。由住建局建设完成全市统一管理运营平台,将既有、新建公用充电桩纳入平台集中管理运营。
三、实施模式
(一)统建统管。对于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和公共机构、道路、桥梁、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停车资源, 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 由锡林浩特市城市更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公共停车资源充电设施的建设及经营,城市更新公司可通过项目合作或股权合作等方式,引进全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龙头企业,开展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验收合格后纳入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平台统一管理。
(二) 自建统管。对于市辖区范围内的大型商场、超市、居民小区等自有产权停车场,产权主体按管理权限在发改、住建部门备案后,可自行建设运营经营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并负责后期运行维护,验收合格纳入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平台统一管理。
(三) 自建自管。对于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人自有停车场或停车位,所有权单位或居民个人可建设非经营性自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指导。围绕“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总体思路,综合考虑乘用车电动车、商用车电动车保有量和发展趋势,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编制《锡林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4-2035年),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科学控制发展规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工信局、市综合执法局,锡林浩特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5年3月底)
(二)分类推进建设。根据停车场类型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使用性质,结合城市电网现状,分批分类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充电桩建设纳入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确保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既有居住小区,对于经营性充电设施,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业委会或物业企业按照“自建统管”模式建设运营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对于非经营性充电设施,业主自有停车位可按照“ 自建自管”模式建设自用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应采取“统建统管”模式, 由城市更新公司建设经营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房产中心、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锡林浩特供电公司、城市更新公司;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
2.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既有公共停车场公用充电桩比例须达到满足停车场相应车位比例要求,未按要求配建的禁止运营,新建公共停车场公用充电桩比例须达到30%的车位比例,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验收通过。对于道路、桥梁、公园、绿地等占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以及路内停车泊位,须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建设运营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对于大型商场、超市等自有产权停车场,由产权主体按照“ 自建统管” 模式建设运营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综合执法局,锡林浩特供电公司,城市更新公司;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
3.积极推进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公共机构停车场及车辆停保场站,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建设集中公共充电站或分散公共充电桩。(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锡林浩特市供电公司,城市更新公司;完成时限:2027年底)
4.稳步开展产业园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各类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内占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以及路内停车泊位,按照“ 统建统管”模式,建设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全市各类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内企业自有产权停车场, 产权主体可按照“自建统管”模式,建设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也可按照“自建自管”模式建设自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锡林浩特供电公司,城市更新公司;完成时 限:2027年底)
(三)搭建智慧管理平台。按照“ 统一平台、集中管理”的原则,建设锡林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监管平台,对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位置、状态、充电、收费标准参数等服务信息进行监测,全面提升全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已建成符合“ 统建统管”条件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平台建成后建设运营主体要全部移交城市更新公司统一运营管理,未按要求移交的禁止运营。已建成符合“ 自建统管”条件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平台建成后建设运营主体要统一接入平台集中管理,未按要求接入的禁止运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城市更新公司;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充电设施建设信贷投入,建立多渠道投融资体系。研究制定环卫作业、快递物流、出租网约、公务用车等领域电动汽车更新政策,加大电动汽车推广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环卫中心、市工信局(商务)、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简化建设审批流程。既有停车场(位)和个人停车库(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如无新增建设用地、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含于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范围,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优先将单独建设的集中式公共充电站项目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市政道路用地范围内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用地手续,在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施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破路破绿的,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按城市道路抢修、维修程序简化手续。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 (责任 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服务发展中心、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
(三)提升电网保障能力。锡林浩特市供电公司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电网专项规划,开辟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及增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确保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同时,对于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责任单位:锡林浩特市供电公司;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四)严格建设验收标准。由市住建局牵头,按照专项规划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验收;由锡林浩特市供电公司牵头,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对供电、防雷电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组织验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锡林浩特市供电公司:配合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盟气象局、市消防大队,城市更新公司)
(五)充电项目备案要求。充电设施项目建设需先取得发改委项目备案核准。住建局依据发改委核准文件予以项目备案审批,审批材料包含:场地为市政公共用地的,要求备案申请人(企业),取得市政服务发展中心的准许文件;自有土地的,要求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土地手续并符合充电桩实施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经审批合格的予以项目备案。对于不能提供备案证明、不符合专项规划私自建设的,由综合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并自行恢复原样;供电公司对未取得发改和住建部门备案的项目,应不予报装用电。(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综合执法局、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市政服务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