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消费提示】冬季食品选购,这份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请查收 | |||
| 索引号:01166760-1/2025-00034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 | 信息分类:食品药品安全 \ | ||
| 概述:【消费提示】冬季食品选购,这份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请查收 | |||
| 成文日期:2025-12-0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5-12-01 11:42:15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近日冬季气温骤降、昼夜温差大,食品储存和新鲜度也随之发生变化。为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规范食品经营者行为,现就冬季食品选购安全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消费选正规,留意关键信息
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商超、便利店、农贸市场等场所采购食品,不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购买预包装食品时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拒绝“三无”(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食品;食品及原料的生产日期、保存日期,注意是否超过保质期;检查食品外观,不买感官性状异常(如变色、异味、霉变)的食品及原料。
二、留意食品贮存条件
有些食品对温度、湿度要求严格,比如冷藏酸奶、速冻水饺等,食品保质期的有效性以标注的储存条件为前提,需严格按照包装说明存放:冷藏食品及时放入冰箱(温度0-8℃),冷冻食品需置于-18℃以下环境,并避免反复解冻。
三、留存“消费凭证”,遇问题好维权
在超市选购食品后,主动索取发票、购货小票等消费凭证。在市场监管领域的消费争议中,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及时拨打12345、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提示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信息,杜绝采购、销售过期食品。按照食品标签规定的贮存条件存放食品,对经营场所定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下架过期食品。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